據郝俊波律所公號所述,在目前的訴訟中投資者指控阿里巴巴公司在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間就公司的業務和運營狀況及發展前景進行虛假陳述,未向投資者披露以下重大不利事實:
(1) 螞蟻集團不滿足上市要求或就某些重大事項未進行充分披露;
(2) 即將到來的金融科技監管環境的重大變化將嚴重沖擊螞蟻集團的業務;
(3) 因此螞蟻集團的上市可能會被推遲;
(4) 因此阿里關于其業務和運營狀況及發展前景的陳述存在嚴重誤導,缺乏事實依據,當事實真相暴露時,其股價下跌令投資者受損。
截至目前,阿里巴巴美股報260美元/股,總市值為7054億美元,較10月27日的高點縮水17.75%。
阿里巴巴曾以3.25億美元和解集體訴訟
據悉,這并不是阿里巴巴第一次遭遇美股投資者的集體訴訟。
2015年,阿里巴巴僅在美股上市三個月后就在美國遭遇了兩起集體訴訟。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團隊馬云、蔡崇信、陸兆禧和武衛四人遭遇集體訴訟,被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訴至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2015年10月,以Gary Buelow為代表的原告方將阿里巴巴訴至加利福尼亞州法院。
這兩起訴訟的誘發原因都是源于阿里巴巴在上市招股說明書里未對上市前夕的一次行政指導工作進行披露。
據悉,2015年1月28日,原國家工商總局在官網刊登了題為《關于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的文章。
《白皮書》一文顯示,2014年7月16日,原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行政指導工作小組聯合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在浙江省工商局召開了行政指導座談會,阿里巴巴集團主要負責人員及核心部門管理團隊與會,接受行政指導。為了不影響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工作進展,該座談會以內部封閉的形式進行。
該次行政指導座談會由于屬于內部性質的會議,所以在當時并沒有相關媒體進行報道,而阿里巴巴在上市招股說明書也未對其予披露。
而到了2015年1月底,這次會議以《白皮書》形式公開后,在美股市場引發了廣泛關注。
原告認為阿里巴巴及其高管違反了美國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案,對重要事實做不實陳述,或省略重要事實,使得在當時情況下產生誤導。阿里巴巴應該在IPO招股說明書中披露2014年7月與原國家工商總局及國內若干區域性地方監管機構的會面。
值得注意的是,郝俊波也是這次訴訟的代理律師。
這兩起訴訟一直到2018年底和2019年4月才分別得到解決。
2018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發布聲明稱,就原告方在加州提起的集體訴訟,阿里巴巴將支付7500萬美元與原告達成和解。
2019年4月29日,就美國紐約南區法院遭遇的“集體訴訟”,阿里巴巴對外表示,將支付2.5億美元與原告和解。
歷史再次重演,這一次阿里巴巴會怎么選擇了?
*本文是深藍財經綜合自:野馬財經、李俊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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