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廈門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收到一份法院刑事判決書,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李某春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事情還得從2019年4月份說起。2019年4月4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李某春駕駛一部廈門籍大客車從檳榔搭載乘客前往軟件園二期,在湖里區呂嶺路呂厝天橋下路邊停靠準備搭載乘客時,路遇交通執法人員正常檢查。
當時,駕駛員李某春不但沒有配合執法,反而緊閉車窗門,拒絕接受檢查。執法人員反復勸說無效,之后李某春不顧車前方站有執法人員和其他行人的情況之下,強行倒車并駛離,而后接連兩次逃逸,并在金尚路路口往會展方向,駕駛這部大客車反復三次惡意猛撞當天的執法車,導致這部執法車后備箱嚴重變形。直到發泄完,駕駛員李某春才打開車門下車。
之后,執法人員立案查明,該客車沒有道路運輸證及其他有效證明,其所屬公司廈門某銘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2019年8月1日,廈門市交通執法部門對廈門某銘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罰款9萬元。同時,駕駛員李某春因涉嫌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這是近年來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收到的第10份因暴力抗法被判刑的生效刑事判決書,累計已有13名當事人因暴力抗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付出慘痛代價。(廈門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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