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關于準駕不符的問題,在實踐中是經常出現的問題,無論是交警部門在事故的認定上,還是在法院的訴訟環節中,確認當事人的責任均會遇到。如何把握認定更符合實際,正確的分清事故責任,必須要解決好這個問題。在訴訟中,準駕不符的判斷讓辦案人員會花費許多經歷去分析研究,同時困繞作法官辦案。由于是否屬于準駕不符的定性,影響著案件的法律適用,從而導致案件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對辦案的質量及效力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對這樣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從根本上解決準確的認定事故責任,使案件的處理更加符合實際,達到提高案件質量的效果。下面我們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相關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關于準駕不符概念及認定主體。
準駕不符的概念,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已經經過公安交警部門考試合格,領取了某種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而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的行為。通俗來說就是所持有的駕駛證所載明的準駕車型,與你所駕駛的車輛是否相符合。舉例來說,持有摩托車駕駛就只能駕駛摩托車,不能駕駛汽車,持有C1駕駛證就不能駕駛摩托車,持有汽車駕駛證就不能駕駛拖拉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對于駕駛證的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從這些規定即可看出,駕駛不同類型的車輛,須有相應的駕駛證。(附件1)明確了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如果沒有按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駕駛相應車輛,那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就是屬于準駕不符。這里還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我國《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拖拉機駕駛證。申領拖拉機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根據這一規定,拖拉機的駕駛證的申領,不是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而是向農機監理機構申領。
2、準駕不符的認定主體
交通警察是認定準駕不符的唯一主體,是法律的授權。交通警察的職責主要是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后,應當通知拖拉機駕駛人在15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從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交通安全的管理和交通事故的認定,無論是汽車還是拖拉機的駕駛,法律授權了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參與者,所駕駛車輛是否與準駕車型相符的認定職權。這里我們需要再明確一下,汽車的駕駛證,行駛證由公安交管部門負擔辦理,拖拉機駕駛證,行駛證由農機監理部門負擔辦理。
二、準駕不符的認定法律監督缺陷。
(一)當前認定準駕不符的現象
準駕不符的認定按理說并不難,從附表一中可以分辯得出來。但是現實中確有問題出現,其現象主要表現為1、交通參與者不知道規定,認為自己會開車,不管是電瓶車還是機動車,坐上去就開車,當發生交通事故后,在問題的處理過程中,方知不應當這樣做。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的超標電動車,一般常人認為是電瓶車,屬于非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不需要持駕駛證。而在交警部門處理案件中,則以其車輛的速度,質量來確定其車輛的性質,因此不輕易間駕駛者就出現了違反規定的行為。實踐中,對于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是以無證駕駛來進行處理的。2、交通參與者分不清楚。駕駛人員有駕駛證,分不清該不該駕駛所駕類型的車輛,這種現象主要是人們對車輛性質的認識有些迷惑不解。例如資陽南駿汽制造廠生產的南駿牌低速汽車,出廠明確為低速汽車,而相關部門在發證時有的發拖拉機行駛證,有的發的是汽車行駛證,同樣的車輛發不同的證,駕駛人員從車輛外表難于分清,誤入歧途。這類現象主要涉及的車輛為農用車輛。還有一種現象就是小型的燃油三輪摩托車,如老年人用的三輪車和輕型三輪車,出現了管理上的真空,交通參與者認為沒有人管理,對其性質不明不清。3、明知所持駕駛證不能駕駛,還是參與。這類現象主要表現是有的交通參與者有僥幸心里,持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持拖拉機駕駛證駕駛汽車。
(二)法律救助途經的短板
1、登記部門不統一,導致認定不統一。
出現準駕不符的現象,有時在認定上也讓人尷尬。尷尬現象一,登記部門的不統一。這里我們來看一個案例。2017年12月廖世彬持C1駕駛證駕駛川2010159號四川南駿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南駿自卸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該車在資陽雁江區農業局取得拖拉機行駛證。一案法院判決認為由該車的保險公司賠償受害者89805元。保險公司在賠償后,以廖世彬持C1駕駛證駕駛拖拉機,屬法律規定的準駕不符,要求對其在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的89805元予以追償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廖世彬駕駛的四川南駿汽車有公司生產的南駿自卸汽車在2009年1月出廠登記時登記為南駿自卸汽車,案涉車輛在農機部門登記的行駛證登記為大中型拖拉機,行駛證的登記行為屬于行政登記,僅僅能證明其車輛的所有權,依漢語現代詞典載明的拖拉機主要是用于農業的動力機器。能牽引不同的農具進行耕地、耕種、收割等的定義并結合車輛的外觀,車輛性能、操作方式與汽車相同等,作出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追償權請求。保險公司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以案涉車川2010159南駿牌自卸汽車行駛證登記為大中型拖拉機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同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廖世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撤銷了一審判決而改判保險公司對廖世彬具有追償權,由廖世彬支付保險公司89805元。兩級法院的判決各持己其見,均有一定理由。從這一個案件中,我們發現現實確實太讓人尷尬了。尷尬的地方在哪兒呢?不僅僅是兩級法院的認識不同,而是該車的地方色彩太濃。案涉車輛的背景,生活在資陽的人們都知道,公路上跑了不少資陽生產的南駿牌運輸車。這個車從性質上看到底是什么車。不引起訴訟人們不會去爭論,一看到這類這車輛就會肯定的回答是汽車。正因為有了這一件訴訟案,為了弄清這個事實,筆者上路調查數輛同類型的車輛駕駛員,問:你開的是什么車?答:低速汽車。爬上駕駛室看到車上出廠車牌明確為自卸汽車。而案涉車輛的出廠登記確實也為載貨汽車。經過走訪頒證的農機監理部門回答是,2009年時該車輛可以選擇登記為拖拉機,(嚴格上來講是當時資陽特色下的政策產物,現已不復存在)但是在2011年9月案涉車輛就只能登記為載貨汽車了。本案發生在2019年。南駿牌運輸車到底是什么車型,從上面的調查過程,我們可以肯定的回答是載貨汽車。回到案件上來看,交警部門是以行駛證登記內容來確定車輛的性質,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與客觀現象不一致了。(筆者經在網上搜索,其他地區也有這類似的車輛和類似的案件發生)
2、部分車輛沒有納入統一管理體系,導致人們認識不清晰。
這是實踐中的尷尬現象二,1、超標電瓶車的問題。據筆者了解,筆者轄區曾經對超標電動車進行過登記管理,而現在登記工作停止了下來。即現在這類車輛沒有始終納入交管部門統一管理,出現“自由行”狀態。常人都認為是非機動車,而交警部門則將這類車有的認定為機動車,在案件的處理上讓人尷尬。認定為機動車,按理就應當有車輛行駛證,正如筆者轄區內的前期管理一樣,交警部門對車輛進行了登記,這樣一來很容易識別。現在這項工作沒有開展了,這類車輛只有一個合格證,合格證只能證明產品的質量,而不能直接識別出車輛的性質。從這類車輛的動力去分析,也不應當認定為機動車,怎么去認識這類車輛的性質,這里有兩種情形,一是過去作了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直接作出認定。二是沒有登記的部分,作為交警管理部門認定的依據為《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9,同時也不是依據該規定直接進行認定,而是委托有資質的相關機構對車輛屬性進行鑒定后,依鑒定結果作出認定。GB7258-2019對超標電動車界定為摩托車范疇即為機動車。現在交警部門在車輛的管理上并沒有始終將這類車輛納入管理序例,從而給交通事故的賠償處理上帶來諸多不便。是按非機動車的性質來處理還是按機動車的性質來處理,確實存在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定性,對事故的責任及賠償比例有著重大的影響,在沒有統一管理的情況下容易出現認識的偏差,還真讓人尷尬。2關于部分機動三輪車問題,主是要體現在部分較少的小型輕便燃油三輪車的問題,一是交警部門沒有進行管理并不給予車牌,二是保險公司因為交警部門沒有管理,無車牌而不給保險,這樣的車輛在本地區大量存在,筆者認這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也會出現處理棘手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問題。
3、駕駛人對準駕不符認定不認可,救助有屏障。
駕駛人準駕不符,法律觀念淡薄是發生這類情形的主要原因,但是發生上述兩種尷尬現象,有時并非是由于是法律觀念淡薄的問題,而是“誤入禁區”。出現這樣的情形涉事當事人在法律的救助上顯得有些無力或是時間慢長。首先當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后,對于車輛的性質問題,依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可能由交管部門作出重新認定,唯一的只有通過法律途徑。如尷尬現象一,拖拉機的行駛證及駕駛證的頒證是農機監理部門,而汽車和摩托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由交警部門管理并發證。負責處理事故的交警人員只對證件進行審查,通過對車輛證件及駕駛人員的證件查證識別,然后作出認定。因此當對車輛性質發生爭議,對持證者來說只有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即通過行政訴訟審理來確定頒證機構所發車輛行駛證有無不當。尷尬現象二,這主是要給法院的審判帶來不便。若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時,將現行還沒有納入統一管理的超標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這就會出現駕車人“無證”駕駛的情形,駕駛人員不但要承擔無證駕駛的法律后果,還要承擔依法購買強制保險的責任,因為在我國機動車購買強制保險是法定義務。對于輕便燃油三輪摩托車同樣是因為沒有統一管理導致車無牌,人車無保險。現實生活中,因沒有機構對這“兩類”車輛定性進行統一的管理,致車輛無法購買保險,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權益不易得到充分保護。同時法院又怎么來處理,是以交警部門作出的認定來處理還是按非機動車的性質來處理,對于輕便三輪車又如何去認識,實踐中存在沖突。對于尷尬現象二,在交警部門作出認證后,現有的體制情況下駕車人只有通過復議來解決,其他別無辦法,且實踐中,行政復議主要解決的是責任承擔問題,而非單獨對車輛性質作出結論性認定。
從以上兩個現象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作為當事人救濟途徑單一,特性是第一種現象,要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其救濟時間長,而且為事后救濟,操作不便。第二種現象沒有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現行體制,會讓交通安全出現隱患,出現事故時,對駕車人是不公平的,是制度的嚴重缺陷。
三、準駕不符認定的完善及建議。
關于準駕不符的問題,文章開編已談到認定并不難,出現現在的問題有的是過去遺留的問題,有的是現在經常面臨的問題,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主要是管理職責上的問題。
(一)尷尬現象一,即農用運輸車登記成拖拉機行駛證的問題,雖然是過去遺留的問題,但是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這一現象是遺留問題,但是留下的“病”至今還是影響著人們的生活。首先我們要認識到短期內這一現象還將存在。農用運輸機動車報廢一般要十五年左右,案涉車輛為2009年上年登記為拖拉機,從2011年9月起四川這類車輛停止登記為拖拉機時,至今才十一年,也就是說同一時間上戶的這類車輛在路上行駛為數不少。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已經出現了尷尬的執法情況了。在成都五區若是農用運輸車登記成拖拉機,就不能在五區內城市的道路上行駛,而只能在近郊農村道路上行駛,否則就要罰款和扣留車輛。而事實上這樣的車在許多地方都在城市道路上從事運輸業務。同是一種類型的車輛只因選擇的登記部門不一樣,導致案件的處理結果不一樣,這有點末本顛倒吧。是汽車就是汽車,是拖拉機就是拖拉機,怎么能做選擇題呢?這真是太尷尬的現象了,出現這種情形如何處理呢?筆者建議如下:
1、首先納入統一的登記部門進行管理,糾正過去的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爭得車主意愿,對過去已登記的車輛重新登記,以避免出現執法尷尬,克服讓老百姓不滿的情緒。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同一家人購了兩臺同類行車輛,其中一車輛為二手車,初始登記的是拖拉機車牌照,進城運輸時,因為是拖拉機車牌照而被扣留,其對交警部門處罰不滿。前述所舉案例,案涉車輛性質如果不產生歧意也不會發生訴訟,更不會讓辦案人員頭痛。只有納入到統一登記管理之中,按照車輛真實屬性進行登記,才不會出現同類型的車輛出現兩個不同的登記部門,才能讓車輛回歸到正常的管理當中去。若是車主不愿意,相關部門可通知其進行變更登記。
2、盡快讓遺留問題得到處理。近期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仍然有南駿自卸汽車登記為拖拉機車牌的現象進入訴訟。在訴訟中,訟爭雙方仍然對車輛性質及準駕是否不符發生紛爭,發生了許多連鎖反應,當事人之間扯皮現象嚴重,保險公司則以準駕駛不符,而拒絕賠償,不利于案件的快捷處理。希望相關部門就像這次抗擊疫情一樣,主動出臺文件,主動作為,對遺留問題進行整改,按照車輛性質對車輛進行重新登記,盡快徹底的解決遺留問題,讓社會的公平、正義、不再遲到。
3、抓落實,促管理。針對尷尬現象一這類車型,筆者認為要落到實處,由交警部門統一進行管理,整改這類車輛的登記(交警部門管理就意味著所上的牌照為載貨汽車),從根本上解決了這類車輛與實際不符的情況,回歸到現實實際的管理之中。
(二) 關于超標非機動車的認定問題,建議繼續納入統一管理。
這個問題就是實踐中遇到的尷尬現象二。隨著社會發展,也由于我們的管理不徹底,這種情形日益增多,矛盾也凸顯。現行制度下,沒有進行統一的到位管理,出現了違法上路行駛的情形,帶來了安全隱患。如何管理好這類車輛,已是社會問題了,應當提到日程上來。一是車輛的管理。首先對超標電動車我們要從源頭上去抓,生產廠家必須按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生產,對于超標電動車不得出廠,實行市場準入制度,一經執法部門發現,給予頂格處罰。其次,作為車輛的銷售者對于這樣的車輛不得銷售,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力度進行市場監管。同時可以以案講法,宣傳違法的法律后果,讓其知道出現交通事故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這項工作整治還沒有全面開展,需要專門的機構進行查處,如工商、公安開展常態的聯合執法。再其次,就是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制定規范性文件,統一認識,廣泛宣傳,對于符合相關規定,準許流通的車輛,進行統一規范的管理。超標電動車的存在,是一個社會問題,筆者所在的轄區曾經進行過管理,但是,既然這是一個社會問題,那就是經常發生的事情,管理工作也必須持之以恒。筆者在處理案件中也經常遇到,現在有的車輛是沒有部門管,例電動三輪貨車,雖然交警部門在工作中進行過整治,但這類車輛仍然在上路行駛。筆者最近在處理一個案件中,當事人陳述到,“我的車車輛管理部門不上牌照,由于上不了牌照,保險公司就不賣保險”。從這些現象,可以看出管理還是有難度的。怎么去管,筆者建議,可將車輛分為一般意義上的非機動車和非常態下的非機動車。非常態下的非機動車為即超標電動車,可以用車牌顏色加一區分,不同顏色納入不同的管理程序,由管理部門對車輛性質作出認定,加以車牌識別,這樣可以達到限制非法車輛上路行駛情形。有人要問既然你前面說治理、打擊超標電動車,而你現在又提出用車牌進行識別管理,這不是很矛盾嗎?對于這樣的車輛已經進入了社會流通,如果不進行管理,在出現糾紛時矛盾會加突出,這里的管理是指合法生產,準予銷售的車輛,正如前期筆者所在轄區亦開展過登記管理。對于超標電動車有兩種情形,一是兩輪車,二是三輪車。由于其驅動為電瓶,體積較小,筆者根據工作中遇到問題建議,在沒有實行統一認證管理的情況下,從其車輛屬性來看作為非機動車來管理較為適宜。有觀點認為,即然是超標車,可納入機動車管理,按機動車的管理模式對其進行要求,通過這樣的方式,這類車輛可按機動車車輛購買保險,化解矛盾,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駕駛人員的管理。現行制度下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員不經考試就可以上路,為什么這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多呢,除了駕駛風險外,更主要的是對交通行為規則缺乏學習。筆者認為應當加強管理,防止“準駕不符”現象,可以采取駕前交規培訓,主是要學習非機動車上路方面的規定,知道是走主道還是輔道,知道怎么駕駛才是安全行車,培訓合格,給予相關憑證。甚至可以前置到社區開展此項工作,業務由交管部門指導,通過統一網上管理的系統,在電腦上考試,記入個人信息,方可駕駛非機動車,從而提高人們的守規意識,做到“準駕相符”減少事故的發生率。另外就是部分小型燃油三輪車的問題,應當將這類車輛納管理,不留下死角。
(三)對于交警部門作出的準駕不符的認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是否必須采納。
法院是案件的最后一道關口,把握著案件的命脈,也是給予人們的法律保障的最后機制,法院應當出作,公平、公正的認識。有人認為只有交警部門才能對車輛的準駕行為作出認定,既然交警部門已作出了認定,法院就不能突破職權。我們應當看到準駕不符的識別并不難,交警部門作出的認定,一般情況下都是符合實際的,但任何事情不是絕對的。前面我們分析了現行制度下車輛管理存在的問題,不難發現,對準駕不符的現象有時也有復雜的情形,特別是前面我們談到的尷尬現象一,車輛的屬性認識都發生了錯誤,那么車輛行駛證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那你的“證”就不真實、不客觀,還能采用嗎?能以此來作為判斷準駕是否相符合的依據嗎?出現了訴訟糾紛時,讓這一問題就充分暴露出來了,法院應當按查明的事實去分析、認識問題。法律授權交警部門作為交通執法的主體,認定“準駕不符”的職權,這無可厚非,當客觀事實與登記不符合時,不能簡單的憑“兩證”比對作了認證。這也許在交警執法的環節中,是無法解決的。而當這種偏差帶入訴訟時,法院作為最后的正義保護器應當是可以作為的,也是應當作為的。針對尷尬現象一,若是當事人選擇了行政訴訟,要求頒證機構撤消原有登記,法院是必須表態的,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最終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行為的判決。筆者還認為,為了減少訟累,法院通過審理能夠查明事實真相,確定車輛屬性的情況下,在當事人不選擇行政訴訟的前提時,直接在案件中作出認定并進行處理是可行的。即可以對“準駕不符”作出新的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這說明在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對行駛證是可以依法進行審查的。因此法院在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綜合分析后依法是可以對客觀事實作出認定的。筆者經查找,有省高院2006民審895號的一再審案中,“認為何X持C1駕駛證所駕駛川13033XX運輸性拖拉機,從事的道路運輸作業,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相關規定,屬于四輪農用運輸車,亦即低速貨車。依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3>》相關規定,C1駕駛證可以駕駛低速載貨汽車,故何X持C1駕駛證可以所駕駛川13033XX運輸性拖拉機,駁回保險公司關于何X持C1駕駛證所駕駛案涉車輛的屬于準駕不符的再審申請。但也有人認為,車輛屬性的認定具有專業性,不適宜由法院直接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因案而異,具體問題具體要分析。
針對尷尬現象二,雖然交警部門對駕駛超標電動車作出了“無證”駕駛的認定,讓當事人感覺到有點蒙,讓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受到其困惑。按“無證”駕駛來處理,即認可了車輛的性質屬于機動車,若按非機動車性質來處理,那交警的認責適用法律就有所不當。為解決這類問題,有法院結合現有實際,制定了的辦案《指南》,解決了當前辦案所臨時問題。認為電動三輪車摩托車(超標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在責任的處理上,按機動車來確定責任,但并不要求象機動車一樣必須購買強制保險,這樣一來明確了這類這車輛的賠償的責任問題,也認可了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也不會出現連瑣反應。《指南》對于二輪超標電動車按非機動車來確定責任,而不作為機動車來處理,這樣的指南,充分的考慮到現實在管理上的漏洞和滯后的情形,而采取了符合實際的辦法。從《指南》的意見中可以出看出,采用折中辦法認可事故認定的結論,但不按機動車對待。當然我們也建議不宜將超標電動車作為機動車來認定。
結束語: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加強車輛的管理任重而道遠。各職能部門各負其責,遇到問題應當及時溝通。法院作為最后一道關口,多年來的司法實踐讓我們感受到,遇到社會管理滯后時,一方面職能部門要及時的發現問題,另一方面辦案機關,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負責的梳理并及時反饋,正如本文中涉及到的問題一樣,不進行總結,就不知道如何去解決問題。對于一時不能統一認定的問題,在案件的處理上,必須堅持依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正確的處理好對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關系,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合理適用法律,做到案件的正確處理,將公正呈顯于民。
2020年3月21日
1、準駕車型及代號
準駕車型 |
代號 |
準駕的車輛 |
準予駕駛的其他 準駕車型 |
大型客車 |
A1 |
大型載客汽車 |
A3、B1、B2、C1、C2、C3、C4、M |
牽引車 |
A2 |
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 |
B1、B2、C1、C2、C3、C4、M |
城市公交車 |
A3 |
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 |
C1、C2、C3、C4 |
中型客車 |
B1 |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 |
C1、C2、C3、C4、M |
大型貨車 |
B2 |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重型、中型專項作業車 |
|
小型汽車 |
C1 |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型、微型專項作業車 |
C2、C3、C4 |
小型自動擋汽車 |
C2 |
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
|
低速載貨汽車 |
C3 |
低速載貨汽車 |
C4 |
三輪汽車 |
C4 |
三輪汽車 |
|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
C5 |
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允許上肢、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
|
普通三輪摩托車 |
D |
發動機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三輪摩托車 |
E、F |
普通二輪摩托車 |
E |
發動機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二輪摩托車 |
F |
輕便摩托車 |
F |
發動機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車 |
|
輪式自行機械車 |
M |
輪式自行機械車 |
|
無軌電車 |
N |
無軌電車 |
|
有軌電車 |
P |
有軌電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文/張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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