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閩清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進一步加強閩清縣補充耕地工作獎勵措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補充耕地獎勵標準,進一步落實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提高鄉鎮土地整治工作積極性,實現全縣耕地占補數量和質量雙平衡。
《意見》指出,土地開發、土地整理(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的新增耕地經上級部門驗收合格且完成年度任務50%后,按新增耕地的類型、綜合等別和面積對項目所在鄉鎮予以獎勵。新增耕地為水田,綜合等別為7等以上的(含7等),每畝給予10萬元獎勵;綜合等別為8等的,每畝給予7萬元獎勵;綜合等別為9等的,每畝給予5萬元獎勵;綜合等別為10等的,每畝給予4萬元獎勵;綜合等別為11等以下的(含11等),每畝給予3萬元獎勵。新增耕地為旱地的,綜合等別為9等以上的(含9等),每畝給予2萬元獎勵;綜合等別為10等以下的(含10等),每畝給予1萬元獎勵。各鄉鎮完成年度任務后,當年超額完成部分按雙倍予以獎勵。
《意見》明確,舊村復墾項目經上級部門驗收合格后,新增水田的部分,按照土地開發、土地整理項目新增耕地的獎勵辦法對項目所在鄉鎮予以獎勵。“旱改水”等提質改造項目經上級部門驗收合格后,按項目新增水田的面積和項目提升的質量等別分別計算后,對項目所在鄉鎮予以獎勵。通過提質改造由旱地改為水田的面積,給予每畝2萬元的獎勵; 根據提質改造項目提升的質量等別,項目綜合等別每提升1等,給予項目所在鄉鎮每畝5000元的獎勵;土地整理(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后如有提升質量等別,參照該條獎勵。【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作者:齊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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