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定金”符合工業4.0時代的商業模式
本網訊 “買買買”的“雙11”,今年用“預售”的方式打開了消費者的錢包。早在2015年“雙11”,有的商家就開啟了預售模式。今年,預售提前、范圍擴大、“定金膨脹”、“折扣”和“紅包”這些醒目字眼疊加在一起,更是催促著消費者提前開啟搶購模式,許多商家也開始積極備貨。不過“雙11”預售規則中的“定金不退”也讓不少消費者不滿。(11月14日《中國青年報》)
在今年“雙11”期間,除了再創新高的銷售額外,最引人關注的,就是關于“定金不退”的質疑和爭議,成為輿論的焦點。往年部分商家也在搞預售,也收“定金”,只是今年各大電商將其做為主流促銷,玩出了新花樣、新高度,計算方式太過“燒腦”,才引起眾人的吐槽不滿。至于認為“定金不退”違法、屬于霸王條款的觀點,實則是將“定金”與“訂金”的概念混淆,才引發不必要的誤解。
“定金”屬于債權的擔保,適用《合同法》,如果消費者反悔,那么“定金”是不退回的,如果商家違約未發貨,則要雙倍賠付消費者。而“訂金”則屬于預付款,如果合同不成功可以返還,如果商家不發貨,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并獲得額外費用補償。顯然,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不應將電商預售“定金”當做“訂金”。
而國家工商總局也明確告知,商家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并未提及“定金不退”,可見工商總局對二者概念是清楚的。但是,在信息傳播的過程中,部分媒體卻將新聞標題改為“工商總局回應雙11預售‘定金不退’霸王條款要查處”等,犯了不專業、標題黨的低級錯誤,不僅未能清晰準確傳達意思,反對公眾造成不必要的誤導。
從多家電商平臺的“定金”規定看,消費者提前支付“定金”,在“雙11”當天支付尾款,“雙11”之后發貨,且只有點擊“同意定金不退等預售協議”,才能順利支付定金。可見,預售模式乃是電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銷售合同,涉及到商品交易,“定金”是防范消費者違約給商家造成經濟損失,并未違反法律。
預售“定金”模式并非洪水猛獸,公眾不必太過擔憂,只要看清合同,依法執行,就不會造成損失。而且,在互聯網時代預售“定金”模式還有更大的效用,商家可藉此掌握消費者的真實需求,采取預售收取“定金”以鎖定銷售量,進而針對性的推出定制產品,以實現精準銷售。商家還能夠利用大數據技術,描繪出消費者畫像,為消費者量身定做,工廠則可實現柔性化生產、個性化商品。
可見,預售“定金”模式融合“互聯網+”,構建出新零售模式,并能以此重塑銷售、生產環節,符合工業4.0時代的商業模式。事實上,近年來就有很多商家采取預售“定金”,在網絡上推出相關商品概念,了解消費者需求和想法,并根據反饋信息對商品進行調整,進一步鎖定銷量,實現定制化、個性化生產。比如海爾定制冰箱,就是最典型的成功例子,獲得消費者和市場的認可,不僅實現以銷定產,還可節省銷售、設計成本,讓利于消費者,雙方都可獲益。(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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