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其主要內容有:
一是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行為及責任作了全面規定。規定了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并對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具備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確。同時,重點規定了市場各方主體的責任義務、行為規范,包括在招標投標、總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員與設備、信息資料及檔案管理以及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項目代建、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信用信息,并及時更新。
二是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規定了檢查方式,實現“陽光”檢查、文明檢查、規范檢查。增強檢查的全面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對信用等級差的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進行專項檢查或重點督查。明確了“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規定。
三是對有較嚴重違規行為及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項目單位或從業單位,規定了約談制度。將約談作為一種監管方式予以明確。規定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項目單位、從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的主要情形,對約談的操作方法進行了規定,提高執行的操作性。
四是對信用管理機制作了較全面規定,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包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中重要考慮因素。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較高信用評價等級的,信用評價結果無效。信用等級差的納入重點監管名單等。同時,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做了相應規定。
五是細化明確了違法處罰措施,加大了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細化了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發包和承攬工程、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未經批準擅自開工、降低工程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提高了執行的操作性,加大了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力度。
該辦法的實施大力改善此前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管規定散見于各相關規章造成的規章之間交叉、重復、缺乏系統性等問題。(福建省港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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