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運管局下發《關于規范我省駕培機構培訓能力核定相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各地市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駕考改革工作要求,對駕培機構培訓能力進行核定,合理確定駕培機構招生規模。
《通知》要求,各地對駕培機構培訓能力核定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為依據。以小型汽車為例,原則上每名教練員每月培訓能力約為5人,各地市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進行科學核定。
《通知》提出,各地市應當以學員的平均培訓周期為依據,在核定單月培訓能力基礎上進行適度放寬,確定駕培機構的招生規模,并將駕培機構現有在學學員數量納入招生規模統籌安排。
同時,《通知》鼓勵對新型服務模式改革進度快、質量信譽考核排名優秀及培訓經營服務良好的駕培機構予以適度政策傾斜,鼓勵和支持駕培機構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和服務水平。(福建省運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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