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邵武市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對邵武市忠信鑄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吳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進行公開庭審。經邵武市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判處吳忠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該案是邵武市第一起由市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環境生態類刑事案件。
據調查,當事人吳忠在無危險廢物處置經營權的條件下,從外地購進一套煉鉛設備和一百多噸的廢舊鉛酸蓄電池,租用場地私下進行非法煉鉛,并無任何環保設施。經調查,堆放在此場地內的廢舊蓄電池26.4噸,已拆解的蓄電池83.55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嚴重污染環境,屬于刑事犯罪。
該案由邵武市環保局發現線索并移送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由三部門聯合查辦的我市第一起破壞環境生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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