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打破等級“終身制”。將人民調解員設定為三級、二級、一級三個等級,等級人民調解員實行屆期制,每兩年評定一次。每屆期滿后,人民調解員須重新參加評定。
二是實行等級與待遇掛鉤。等級人民調解員實行分類獎勵補助,成功調處矛盾糾紛的,給予一定獎勵補助金。
三是實行優先評聘推優。滿三屆以上的等級人民調解員作為鄉鎮(街道)專職調解員的后備人選,并予以優先評聘;在推選國家、省、市、縣級人民調解先進人選時,將優先從較高等級中推薦。
四是納入綜治考評。將村(居)人民調解員等級化管理工作列入綜治考評,未按要求審批報備的,將在鄉鎮(街道)綜治考評中予以扣分。
(南平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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