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村組山場林權收益,村民索要分配理所當然,但采用極端方式破壞了生產經營法理難容。近日,大田縣人民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肖某生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3年,大田縣廣平鎮(zhèn)某村委會與該村第一村民小組因南坑山山場林權收益分配問題產生糾紛,被告人肖某生作為村民小組代表多次同村委會協(xié)商及向廣平鎮(zhèn)政府反映并提出要求未果。為引起村委會的重視及讓采石場設在南坑山的大田縣某礦業(yè)公司業(yè)主參與協(xié)商,肖某生于2014年7月27日上午,組織部分村民以公司南坑采石場砍伐林木要求補償為由,采用在采石場菜坑橋路段道路中間擺放石頭、停放摩托車等方式設置路障,公司因道路受阻被迫停產。當日下午,經廣平派出所民警組織調解后村民撤離。同年8月4日上午,肖某生因糾紛未解決再次組織村民日夜輪流守候至公司南坑采石場菜坑橋路段設置路障。自8月4日至7日間,民警多次至現(xiàn)場勸導均未果,10部運送石灰石貨車因道路被堵無法通行至公司被迫停產,造成該公司電費、員工工資支出等損失計人民幣11475.54元。同年8月7日下午,經民警勸導及村委會允諾與該公司協(xié)商解決糾紛后,肖某生才通知設置路障的村民撤離現(xiàn)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生為其他個人目的,組織他人采用設置路障的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鑒于被告人肖某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及當庭認罪的情節(jié),可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黃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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