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田法院成功調處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一起耗時一年半的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2015年5月19日,患者李某安因自感到四肢沉重、乏力到大田縣某診所就診,該診所以“上感”對李某安進行輸液治療,至當日下午6時許,李某安表示“未好轉、腳很軟”,診所醫生懷疑低血鉀,拿了兩支氧化鉀讓李帶回。當晚李某安口服氟化鉀后即出現手腳發麻、胸悶、心慌等不適,急忙撥打診所電話,但無人接聽,李某安就趕到診所就診卻發現診所已經關門,后趕往大田縣醫院急診科就診,醫方在對其進行血系列化、CT等相關檢查后以低血鉀性麻痹轉入內一區住院治療,次日2時53分李某安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安死亡后,其家屬認為診所、縣醫院的不當診療是造成李某安死亡的重要原因,而診所方則認為其死亡主要是因為其自身身體因素、縣醫院也認為對其死亡無過錯,后其家屬將診所、縣醫院一并訴至大田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審理期間,承辦法官深知只有首先查明李某安的死亡原因,才能使后續的調解有據可循。經三明市第一醫院尸體病理解剖診斷,李某安死亡原因為“血鉀過低可引起心室性心律紊亂,心室纖顫導致心跳驟停而死亡”。而后,大田法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中心鑒定后認為患者李某安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診所在對李某安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是導致李某安死亡的次要因素;大田縣醫院對李某安的診療過程符合規范,與李某安死亡間無因果關系。至此,三方對該權威機構的鑒定意見已無異議,承辦法官隨即根據鑒定意見細心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最終以診所賠償李某安的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17萬元結案。
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許劍萍 盧新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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