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永春縣蘇坑司法所認真貫徹中央、省、市、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以創新教育管理方法、落實日常監管措施、提高矯正幫扶質量為重點,參照社區矯正“禁止令十三條”的規定,創新社區矯正“限制令”教育管理模式,有效發揮社區矯正在防范風險、社會治理和服務發展中的作用。
一、細化程序,明確內容。在入矯宣告后,根據矯正人員的實際情況,制定其應該“被限制”的活動,并且明確告知其“被限制”的具體規定和違反“限制令”可能產生的后果,并將入矯時的含有“限制令”內容的教育制成筆錄。在矯正方案上體現教育“限制令”的具體內容,同時進一步鼓勵其多參加一些健康有益的社會公益活動。
二、常規檢查,動態管理。在管理中無論是走訪,還是思想匯報,均要體現出禁止令執行情況的內容。在集中教育時,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匯報“限制令”的實踐情況及感觸,還可以提出問題與取消建議供司法所參考決定。
三、加強考核,突出效果。對違反“限制令”的人員及時批評教育并記錄在冊,適當增加對該矯正人員的教育次數與教育時間;存在屢次觸犯教育“限制令”的,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可以將社區矯正人員管理類別提升至嚴管,教育社區矯正對象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再次犯罪,付出高昂的違法代價。
實施“限制令”以來,提高了社區矯正人員遵紀守法的意識,杜絕了社區矯正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和重新犯罪案件的發生,不斷提升了社區矯正的監管效能。(永春縣司法局 鄭建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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