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月6日消息(記者 馬文靜)6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人保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通報。通過投訴調查,銀保監會發現人保財險存在承保后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備案的保險費率、使用已廢止的保險條款等問題,漠視并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報顯示,2018年3月,人保財險總公司授權其廣東省分公司與某集團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人保財險廣東省分公司為該集團旗下平臺的借貸業務提供“合同履約保證保險”保障,投保人為該集團旗下平臺借款人,被保險人為資金出借人,保險金額為貸款本金與利息之和。
截至2019年12月底雙方終止業務合作,人保財險累計承保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保單700余萬筆。
銀保監會發現,人保財險在與該集團的業務合作中,存在三方面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一是承保后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未發送投保成功短信。在與該集團業務合作中,人保財險業務系統的功能設置為:投保人發起觸發(查詢、下載等)動作,系統中才能生成相應正式的電子保單,即電子保單不觸發、不生成。人保財險在承保后,未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也未向投保人發送投保成功短信。
二是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備案的保險費率。人保財險在承保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中,未對任何單一保單的保險費率進行核定,直接采用該集團對單一客戶進行差異定價后推送給人保財險的保險費率數據進行收費、承保。人保財險未按照向銀保監會備案的保險費率測算單一保單的保險費率,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備案的保險費率。
三是使用已廢止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2018年3月,人保財險廣東省分公司與該集團簽訂的協議中約定適用條款為《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該條款于2013年12月備案通過。2019年1月,人保財險《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備案通過,原《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同時廢止。但是,2019年2月后,人保財險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投保單/保險單所附條款仍為《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涉及保單150余萬筆,保費收入近4億元。
“人保財險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基本權利,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消保局表示,將嚴格依法依規對人保財險進行處理。同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全面落實《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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