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省交通運輸廳正式印發了《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旨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減輕企業負擔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指導規范我省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優化交通建設領域營商環境。
與以往不同,《實施細則》在這三個方面進行創新優化
提升竣工驗收效率。《實施細則》轉變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的政府管理模式,將竣工驗收的組織實施主體由以往的交通主管部門改為項目法人,建立公開、簡明易行事中事后的驗收監管規則,優化驗收方式,解決以往驗收耗時長的問題。此外,結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在全國公路領域率先將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決算確認”取消,避免由于決算原因影響工程竣工驗收。
縮短竣工驗收時間。《實施細則》規定質量監督機構可適當將竣工質量復測提前至竣工質量檢測階段進行。在條件符合的前提下,可將竣工質量復測與竣工質量檢測檢測工作同時進行,齊頭并進,大大縮短檢測周期,加快竣工驗收進度。
切實降低企業成本。《實施細則》出臺前,對于交通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專項驗收意見要求增加的項目,以往沒有明確規定,通常會造成施工單位承擔部分費用,容易引起工程決算爭議。對此,《實施細則》在全國范圍內首次明確規定可將此部分費用按有關規定報批后,經審核或審計后納入竣工決算及竣工驗收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路工程合同中質量保證金一般要在竣工驗收完成后才會返還,而公路工程基本上為政府投資工程,對合同履約要求比較高,提前返還無依據造成保證金閑置,給企業造成資金壓力。而《實施細則》對此提供了提前返還依據:“對因決算、審計、水保和環保驗收、用地使用手續等因素影響造成不能及時驗收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可在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后,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及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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