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光澤市民顏女士遇上了一件事,兩年前她與丈夫鄧某離婚時分得的一套房產,現因鄧某的債務問題被法院查封并掛網拍賣,她雖已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但這已分割的房產為何會被查封?那么,這套房產還能追回嗎?日前,光澤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2016年,顏女士與丈夫鄧某看中邵武市一套期房,當年3月即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直至2018年10月二人協議離婚,該房產不動產權證還未能拿到手,不過二人在離婚協議上明確約定離婚后該套房產歸女方所有。
可讓顏女士沒想到的是2年后這套房產卻被法院查封了。事由是2012至2013年期間,鄧某曾以資金周轉為由向黃某借款42萬余元、向毛某借款5萬元,此后卻未按約還款,兩位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鄧某依法院《報告財產令》于2020年4月向法院申報的財產中即含有這套位于邵武市的房產。經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查,在2019年下發的不動產登記證上該房產所有人載明為顏女士、鄧某二人,此后亦未作變更,因此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查封該套房產。后因鄧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依法對該套房產進行拍賣。
手握離婚協議書的顏女士懵了:這套房產雖未過戶,但已經協議歸她所有,法院怎么能拍賣呢?于是匆匆趕往光澤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中止對該套房產的執行。但庭審上法官的釋法析理,卻讓顏女士選擇撤訴,這又是為什么呢?
法院審理:
歸還債務后方可分割房產
顏女士的訴求能否成立,關鍵看2個爭議焦點: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為顏女士個人財產,二是顏女士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
庭審中,顏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產購房款項為其個人財產,房產又是在顏女士和鄧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得,且登記為共同共有,因顏女士與鄧某于2018年10月辦理的離婚登記,故適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房產應認定為二人共同財產。
鄧某借款發生在2012年至2013年,2017年法院即對黃某訴鄧某要求返還借款42萬余元一案作出了裁決,2018年1月黃某已遞交強制執行申請,因當時鄧某未向法院申報該處房產,該房產亦尚未完工未予不動產登記,故法院未能查詢到該處房產。2019年毛某在申請強制執行后,該套房產不動產權登記載明鄧某仍為共同所有人。借款、判決在前,離婚在后,二人離婚時約定的“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因投資虧損,所有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與女方無關”等條款,僅對二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此次法院對顏女士及鄧某共同所有的該套房產的執行行動合法合規。該套房產應當在歸還有關債務后方可依據二人離婚協議予以分割。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在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具備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應當主動履行義務,本案涉及的被執行人鄧某在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情況下未優先償還有關債務,而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因投資虧損,所有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與女方無關”顯然違背有關法律精神。
作為被執行人如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離婚方式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予一方,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將可能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規定。
(本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張莉 邱楓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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