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養老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居民樓養老院也隨之興起,這種養老院被稱作“嵌入式社區養老”,但面臨著諸多問題,比如居民投訴、不愿接納等。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關于養老院的相鄰權糾紛案件。
2020年5月,劉某將6名老人非法遷入其購置的一處民用商品房,由于劉某和其注冊的公司沒有取得民政部門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而且衛生防疫條件未達到要求,居住環境臟亂差,這些老人入住后得不到妥善照顧,半夜咳嗽、呻吟、求醫呼救等各種聲音嚴重干擾了周圍鄰居的生活,由此引發多起報警糾紛。
陳某等鄰居遂向法院起訴,認為劉某的房屋不符合《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等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劉某注冊成立的某公司也不符合養老機構設立條件,未在民政部門備案,均屬非法經營,要求劉某及該公司將老人依法遷出,恢復民用商品房用途,向陳某及其他57戶鄰居賠禮道歉,當庭懺悔,并賠償每戶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法院判決
恢復房屋的住宅用途
經審理,法院認為,劉某在沒有征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沒有征得陳某等其他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違反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其行為給相鄰業主的居住安全、生活環境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干擾,損害了陳某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判決劉某和其注冊的公司停止將該房屋用于經營養老院,并將入住的老人依法遷出妥善安置,恢復該房屋的住宅用途;另外,對于陳某等人提出賠禮道歉及賠償每戶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的問題,因其未能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精神遭受了重大傷害,故對其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小區住宅房擅自改為養老院等經營性用房違反了《民法典》關于“住改商”及“相鄰權”的相關規定,該擅自更改住房性質的行為干擾了小區其他業主,特別是本棟樓業主的正常生活,而且外來人員增多也使防火防盜等措施難以控制,安全隱患大大增加。此外,開辦養老院要經過國家審批,取得合法經營權。養老院的選址在立項時要做好調查和溝通工作,應充分尊重和聽取周邊社區居民的意見,在為孤寡老人提供溫暖、舒適、幸福養老環境的同時處理好相鄰關系。
(本報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張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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